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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

拼音:guó jì yuán zǐ néng jī gòu

基本解释

国际原子能机构 - 简介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国际原子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

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7年7月,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现任总干事巴拉迪(埃及人)于1997年12月1日任职。

成员国家

包括:美国 约旦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阿根廷 亚美尼亚 奥地利 中国 克罗地亚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格鲁吉亚肯尼亚 拉脱维亚 利比亚 纳米比亚 俄罗斯 乌干达 保加利亚 利比里亚 卢森堡 斯洛伐克 智利 爱尔兰 葡萄牙 澳大利亚 以色列 尼日尔 委内瑞拉 古巴 厄瓜多尔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墨西哥 秘鲁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塞拜疆 孟加拉国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伯利兹 贝宁 玻利维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巴西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中非共和国 乍得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埃及 萨尔瓦多 厄立特里亚 芬兰 法国 加蓬 德国 加纳 希腊 海地 匈牙利 冰岛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意大利 象牙海岸 牙买加 日本 哈萨克斯坦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黎巴嫩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马其顿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里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摩尔多瓦 摩纳哥 蒙古 黑山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缅甸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 尼日利亚 挪威 巴基斯坦 帕劳 巴拿马 巴拉圭 菲律宾 波兰 卡塔尔 罗马尼亚 沙特 塞内加尔 塞尔维亚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文尼亚 南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丹 瑞典 瑞士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坦桑尼亚 泰国 突尼斯 土耳其 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国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梵蒂冈 越南 也门 赞比亚 津巴布韦 刚果民主共和国 韩国

职能

与联合国的主管机关和有关的专门机构协商并酌情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和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包 括对劳工条件的此类标准);规定这些标准对原子能机构本身运作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使用由原子能机构、应其请求或在其控制或监管之下提供的材料、劳务、设备、设施和信息的动作的适用范围;并规定这些标准应缔约各方的请求适用于任何双边或多边安排之下的动作的范围或应某一国的请求适用于该国在原子能领域中的任何活动的范围。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明确提到,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在空间物体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发电,责成原子能机构把收到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的通报立即通知各缔约国、成员国以及其他的国家和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规定,原子能机构负责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对提出请求的缔约国或成员国的援助请求作出反应。

原子能机构管理着核领域中世界上的唯一国际性视察机构,根据与近120个国家达成的有效协议实行保障措施,向近1,300个项目提供支助,以促进在粮食和农业、核能、医学和保健、工业、科学和环境领域中有效地使用核技术,并确保辐射保护和辐射源的安全。

宗旨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加速并扩大原子组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对于原子能机构的任何项目或其他由有关的缔约各方据以请求原子能机构适用标准的安排,原子能机构有权利和责任在该项目或该安排的范围之内,要求遵守原子能机构规定的任何健康和安全措施,并向某个受援国或多个受援国的领土派出视察员,以确定此种健康和安全措施是否得到遵守。

原子能机构的职能之一是与联合国的主管机关和有关的专门机构协商并酌情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和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包括对劳工条件的此类标准);规定这些标准对原子能机构本身运作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使用由原子能机构、应其请求或在其控制或监管之下提供的材料、劳务、设备、设施和信息的动作的适用范围;并规定这些标准应缔约各方的请求适用于任何双边或多边安排之下的动作的范围或应某一国的请求适用于该国在原子能领域中的任何活动的范围。

组织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它 的法定原子能机构的决策机关是大会和理事会。这两个机关共同决定原子能机构的方案和预算并任命原子能机构的总干事。

1、大会

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9月,为期一周。大会下设全体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后者兼有证书委员会的职能。

由原子能机构的全部127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每年举行4次会议;其中13名由理事会指定,22名由大会选出。理事会由43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2、理事会

由35国组成的理事会为该组织最高执行机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下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6名副总干事负责6个独立的部门;下设科学咨询委员会、技术援助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和保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大会。

由3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13个为指定理事国,22个为选举理事国。指定理事国由世界核技术(包括原材料生产)最先进国家(10个)和1有关地区最先进国家(3个)担任,任期一年。但事实上除了西欧(不包括英、德、法)和拉丁美洲两个地区的指定理事国有轮流担任的情况外,其他指定理事国都是常任的,因为这些国家每年都被指定为理事国。中、英、法、俄、美均为指定理事国。选举理事国按地区平衡分配的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半,任期两年。理事会于每年举行四次会议。

3、秘书处

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 机构总部设于奥地利维也纳维也纳国际中心。它共有137个成员国。最近的第49届大会(2005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在该机构总部附近举行。

为日常执行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与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保障监督司,分别由五个副总干事领导。此外还设有三个研究单位:塞伯斯道夫实验室(奥地利)、的里雅斯特国际理论物理研究中心(意大利)、国际海洋放射性实验室(摩纳哥)。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四年。

主要活动

1、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应用;

2、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由机构本身或经其介绍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对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根据核不扩散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防止核扩散条约规定的义务)委托监督的项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项目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3、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

4、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

5、召集各种科技会议,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资料交流。

经过历时四年艰苦的谈判,1997年5月,机构特别理事会完成了关于加强保障监督机制措施的“93+2计划”,通过了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范本。这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察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

1997年9月,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总部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现任总干事巴拉迪 (埃及人)于1997年12月1日任职,2005年9月第三次当选。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大楼国际原子能机构坐落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的联合国城是一组银灰色的现代化建筑群,由一幢圆柱形会议楼和6幢高度不一的办公楼组成。其中最高的一幢楼和旁边的另一幢楼,就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所在地。

援助

收集下述方面的资料并传播给缔约国和成员国: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可提供的专家、设备和材料;

可用来对付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的方法、技术和研究成果;

收到请求时在下述任何方面或其他适当的方面向缔约国或成员国提供援助:

发生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时编拟应急计划以及适当的法规;

为处理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人员制定适当的培训方案;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转达援助请求及有关的资料;

拟订适当的辐射监测方案、程序和标准;

对建立适当的辐射监测系统的可行性进行调查;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向缔约国或请求援助的成员国提供为初步评估事故或紧急情况而拨出的适当资源;

在出现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为缔约国和成员国斡旋;

成绩

自成立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先后主持制定了《及早通报核事 故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料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和《补充基金来源公约》等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参与制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监督条约的实施。

由于成绩卓著,2005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该组织总干事穆罕默德·巴拉迪,以表彰他们在阻止核能在军事领域内的使用以及在和平利用核能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在伊朗核问题上的态度

直至2008年底,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成员国在如何解决伊朗核问题上存在分歧。代表欧盟的英、法、德三国和美国坚持要求伊朗立即停止铀浓缩活动,否则将把伊朗核问题上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处理。包括俄罗斯、中国在内的一些成员国则主张通过外交手段,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伊朗核危机。

日本强震

2011年3月16日, 据共同社报道,日本常驻维也纳国际机构代表中根猛15日向共同社透露,日本政府已请求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最快数日内派出专家小组帮助应对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核电站事故。预计IAEA将首先派出环境监测小组。

IAEA此前曾表示,若接到日方的具体派遣请求将做出回应。IAEA总干事天野之弥在当天举行的记者会上称“将尽早派出”。日本政府希望在国际机构的协助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从中立的立场获得事故评估。

中根表示,由于核电站附近已很难接近,最初预计将派遣小规模的专家小组,同时强调称,希望其尽早进入事故现场。

日本政府14日请求IAEA派出专家小组,双方目前正在就工作场所和期间等细节展开协商。[3]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15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表示,日本大地震对日本核电设施造成破坏,并不意味着应当放弃包括核电在内的和平利用核能项目。

他强调,我们“需要稳定的能源供给,需要应对气候变化”,而在这些方面,核电提供的机会远远大于它带来的风险。天野之弥还表示,和平利用核能提供了治疗癌症的可能,提供了廉价能源,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这些事实都不会因为此次日本大地震造成的事故而发生改变。

总干事

穆罕默德·巴拉迪 (Mohamed M. El Baradei) 1942年生于埃及。20世纪60年代,他在开罗大学获得法律学士学位。1971年和1974年,他又先后获得纽约大学国际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1964年,年仅22岁的巴拉迪进入埃及外交部,开始其外交生涯。此后,他两次在埃及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任职。

1984年,已积累了丰富国际组织工作经验的巴拉迪进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工作。1984至1987年,他先后担任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驻联合国代表、国际原子能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部主任、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外关系部主任等职。由于工作出色,他1993年被任命为负责对外关系的助理总干事。1997年12月1日,巴拉迪接替前任瑞典人布利克斯,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1年9月获得连任。在此期间,他先后经历了伊拉克、伊朗和朝鲜核危机的严峻考验。2005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一致同意巴拉迪继续担任该机构总干事,任期为4年。

巴拉迪会懂阿拉伯语、英语和法语。已婚,有一子一女。

1998年7月和2002年1月曾来华访问。

与中国的关系

1984年,中国政府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了接受规约的接受书,成为该机构正式成员国。20年来,中国参与了该机构一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工作,并与该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和协定。

1984年1月1日,我国政府递交了接受机构规约的接受书,成为正式成员国。

1986年,我国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1988年9月,中国与机构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1989年9月18日生效。

1988年12月,我国参加了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制定、并由其总干事保存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1990年6月22日,我国与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援助协定》。

1994年9月,我国签署了《核安全公约》。

1997年5月,在机构特别理事会上,中国声明接受机构“93+2”计划的某些具体措施,并承诺将在适当时候与机构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使这些措施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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