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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等价物

拼音:xiàn jīn děng jià wù

基本解释

 现金等价物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

详细解释



 定义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变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般是指从购买之日起,3个月到期的债券投资。

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较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等。

区别

现金是可由企业任意支配使用的纸币、硬币。现金是我国企业会计中的一个总账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货币资金,列作流动资产,但具有专门用途的现金只能作为基金或投资项目列为非流动资产。

现金等价物是指短期且具高度流动性之短期投资,因其变现容易且交易成本低,因此可视为现金。

特点

现金等价物则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期限短;

(2)流动性强;

(3)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现金;

(4)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小。

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所强调的是现金等价物的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小则强调了现金等价物的支付能力的大小。这里所说的期限较短,一般是指从购买之日起,3个月内到期。因此,典型的现金等价物包括自购买之日3个月到期的短期债券,它们必须是能够轻易地转化为已知数额的现金。企业作为短期投资而购入的可流通的股票,尽管期限短,变现的能力也很强,但由于其变现的金额并不确定,其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大,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条件

现金等价物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短期易变现投资:

1、它们必须可以转化为确定数额的现金。

2、它们的到期日必须很接近,以至于不存在因利率变动而导致它们本身价值变动的重大风险。

因此现金等价物具有随时可转换为定额现金、即将到期、利息变动对其价值影响少等特性。通常投资日起三个月到期或清偿之国库券、商业本票、货币市场基金、可转让定期存单、商业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等皆可列为现金等价物。

现金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会计上所说的现金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仅包括“现金”帐户核算的库存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帐户核算的存入金融企业、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包括“其他货币资金”帐户核算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应注意的是,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有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而应列作投资;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是某一段时期内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如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固定资产、向银行借款等取得现金,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入;购买原材料、接受劳务、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而支付现金等,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出。现金流量信息能够表明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资金是否紧缺,企业偿付能力大小,从而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应该注意的是,企业现金形式的转换不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如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是企业现金存放形式的转换,并未流出企业,不构成现金流量;同样,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也不属于现金流量。

奥运联系

现金等价物是奥运会赞助商提供的非现金赞助和支持,通常体现为产品、服务、技术和人员配备。商品或服务或 市场开发特权是为回报被授予或批准的任何广告、促销、商业或其他权利或与此相关而提供的,用于补充或替代现金。组委会可以设立职能部门,专门处理现金等价物方面的事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赞助北京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6号),明确规定了中国人保财险向北京奥组委提供保险服务赞助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指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同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最直接体现中国政府支持奥运筹备和举办态度的受惠主体是北京奥组委,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增值消费税

增值税、消费税: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这些分支机构包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帆船委员会(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京外四家足球预赛城市、中国奥委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比赛(香港)有限公司。

关税增值税

关税、增值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且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门口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信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举办城市合同》规定,北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营业税

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收费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税

企业所得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帐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力机关,是无限期的独立法人,对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给予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对国际奥委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另外,对匡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北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切、议》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免征相关税收。

企业优惠

北京奥林匹克转擂有限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简称B0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免征营业税;对B0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B0B进口电视转播所必需的消耗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BOB租赁进口的转播设备按照临时进境货物处理,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相关银行出具保函,待奥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依法征税。

与奥运会转播有关的其他主体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0BS)力第29届奥运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对0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0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捐赠和赞助税收优惠

对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捐赠给2008奥运会工程建设的物资支出,凭市民政局开具的捐赠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财税[2004]38号文件所附名单范围内的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一些2008奥运会的合作伙伴和赞助商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特别强调: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搜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上述公司分别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无偿提供现金等价物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及相关服务;提供现金等价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互联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提供的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优惠

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项目捐赠的资金,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捐赠给“2008”工程建设的物资支出,凭市民政局开具的捐赠凭证,未超过其中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国政府对于举办奥运会相关的各类主体的各类涉税行为,从完全免税到所得税全额扣除,给予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是中国政府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的一笔巨大投资,其影响力和吸引力是奥运历史—上所没有过的。可以说,非常全面地兑现和落实了申办奥运会时在税收方面的承诺,有效地减轻了举办奥运会的税收负担,鼓励了企业和个人以积极赞助、捐赠现金、实物以及服务等形式参与奥运会,以实际行动为北京奥运会贡献力量,对于办好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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