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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执法

拼音:yǎng yú zhí fǎ

基本解释

“养鱼执法”就是说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刚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违法者实施违法,或者放大违法,然后再执法。这样,执法者有利于提高“谈判条件”,有利于提高罚款额度。这种执法多出现在“经济”违法的执法中,都是出于“经济”考虑。

养鱼执法-现象

通河县大街上“合法”运营的私家车

在一户人家生育一胎之后(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就会有人——这当然是乡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或他们在行政村的代理人——主动上门表示“关心”,说自己有门路照顾他们一下,再生第二胎没问题。诚恳的态度,为他人着想的热情,简直就是这户人家的大恩人。但是,在这女主人怀孕之后,他们的“恩人”的嘴脸就变了,借口形势有变自己无能为力,开始上门催缴罚款。于是,从怀孕到孩子出生乃至到了上学的年龄,这户人家都被一次次地催缴罚款。当然,在这期间,他们的“恩人”还是蛮照顾他们的——每当上级检查的时候,这位“恩人”就及时通知他们出去躲一躲。

显然,与其说这些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不如说他们在“养鱼”:为了罚款搞创收,他们和自己的执法对象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一个得到了孩子,一个得到了钱财,各取所需。他们所想的不是如何执行国家政策,而是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们会“养”尽可能多的“鱼”,他们的“执法”只能使违法生育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再如,面对开发热潮,一些居民开始想方设法多盖房子,以求在开发时能够多得一些补偿。但是,他们新盖的房子在土管等部门那里属于违法建筑,应强制拆除。于是,很多地方都有由土管、城建等部门组成的“拆违办”,都有轰轰烈烈的“拆违行动”,一些刚开工的“违法建筑”被毫不客气地拆除了,但也有一些“违法建筑”在缴了罚款之后变成了“合法建筑”。在这“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拆违办”就变得越来越“聪明”:对那些在建的“违法建筑”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等其完工之后再开始“执法”行动,这时他们的“执法”只是走过场,收缴了罚款便“班师回朝”了。显然,这种做法也是尽可能多地“养鱼”,最大限度地创收。[1]

养鱼执法-原因

国家早已经有规定执法机关要“罚交分离”和“收支二条线”,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仍可看到养鱼执法的存在,就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内部还是在用罚款多少来考核相关执法人员,还有在财政上地方政府对罚款还有一定的依赖性,加上执法机关自身可以按“规定”从罚款中分成,由于这些内在利益驱动机制的存在,所以“罚交分离”和“收支二条线”的规定并没有在实质上对行政执法的执法产生预想中的效果,地方政府则因也有“好处”,就大多让其“作为”而不加约束,只是每到检查或社会反映强烈时就“紧一紧”,过后则往往又是“老样子”。这在一些财政困难地区表现则更为明显,在富裕地区则由于财政上依赖程度较小,表现就会相对“好”一点。[2]

养鱼执法-处罚等级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照顾”违法人,而将罚款分为三六九等。例如,在哈尔滨通河县,运管部门对黑车的罚款也分“三五七”三个档次。“三”是指3000元的罚款金额,这样的罚款是针对镇内跑的非法营运车辆‘“五”是指5000元的罚款金额,这样的罚款是针对全县区域内非法营运车辆’“七”是指7000元的罚款金额,被罚这个数额的都是“不开事儿”的人。[3]

养鱼执法-危害

从违法的事实看,“养鱼执法”危害很大。他是纵容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程度。是为了“罚款”,眼睁睁看着着违法者“违法”。是执法者自己对法律的无情践踏,是对“护法”的蔑视与挑战。[4]

养鱼执法-改变

除了相关人员的执法水平外,只要认真追根寻源,就可发现其中更重要的还是机制上的弊病在作“怪”,俗话说治病要治本,对执法机制上的缺陷也要来个“釜底抽薪”,要及时的建立并用健康的工作机制激励执法人员,这也是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要重视的是,法律条文是一种实现社会公平的行为规范,但要将这种规范转化为生活现实,则要通过相关执法机关及人员的执法活动,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具体法治”。[2]

只有在制度上严格规范,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的要求提升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真正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才能让某些部门摆脱利益羁绊,公正执法,从而规避此类执法丑闻的再现。[1]

养鱼执法-与钓鱼执法的共同点和区别

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被亵渎、被挑战,执法部门蜕化为敛财集团,这都是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不管“钓鱼式执法”还是“养鱼式执法”,都是同一类货色,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法,其不执行政策而谋一己私利的实质是一致的。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

养鱼执法-新闻案例

哈尔滨通河县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可“合法”营运一年?2009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哈尔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派员前往通河县调查获悉: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即可“合法”营运一年的情况属实,但通河县将此解释成“扶贫解困”之举,且拉动国家内需。

据通河县运管站统计:2009年初以来通河有254辆私家小排量车通过罚款5000元获得了“合法”营运一年的权利,其中24辆车因家庭条件困难罚款3000元。通河县认为此举既解决了下岗职工的生计,扶贫解困,还支持了国家拉动内需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的政策。

对此,通河的当事车主不以为然。“5000元一年经营权,还说帮助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困难?”车主小张算了一笔账“合法的出租车每月税费和管理费等需要200元,每年两次二级保养264元,还有一些保险培训费,加到一起才3000多元。而且合法的车可以跑全国,我的高价车只能跑通河,还落了个政府照顾。”据知情人说,在通河县,养黑车的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运管部门对黑车的罚款也分“三五七”三个档次。“三”是指3000元的罚款金额,这样的罚款是针对镇内跑的非法营运车辆;“五”是指5000元的罚款金额,这样的罚款是针对全县区域内非法营运车辆;“七”是指7000元的罚款金额,被罚这个数额的都是“不开事儿”的人。

通河县通过罚款成为“合法”的出租车到底有多少呢?小张的临时营运证近400的编号可见一斑,这就意味着如小张这样的临时营运车辆在通河县最少接近400台;并且交罚款就“合法”也不是一两年的事了!

对于通河县运管站认账的254台私家车营运罚款所获的106万元人民币,通河运管站只说了一句:上缴财政了。

对通河的这种现象,哈尔滨市师范大学法学教授苗正达说:这就是“养鱼式执法”。

2009年12月10日,通河县说要为这些私家车成立出租车公司,使他们获得合法身份。通河这是“养鱼式执法”还是“解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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