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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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关于反间谍法的宣传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作为是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法律解读
保障权利
为了使反间谍法既有利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又能规范权力运行。草案二审稿充实了规范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如:草案在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要求中,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又如,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查验和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设施的程序中,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财物处理
在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方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予以明确,以更好维护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分别按照涉嫌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三类情形予以不同程度地处理。
针对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草案二审稿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据此,草案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减免处罚
草案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六类行为。
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活动;三是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活动;四是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活动;五是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活动;六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在间谍的法律责任认定方面,草案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反间谍法宣传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诈骗参加间谍组织,入境后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或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等。
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筑起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维护国家安全,筑牢人民防线 。
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促进社会政治稳定。
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始终要放在第一位。
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